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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工須知

1. 義務工作精神
A.    義務工作精神跨越不同文化,帶給人類在追求人性尊嚴和公義等普世價值時,最崇高的抱負。
B.    義務工作出自愛心,基於個人意願服務他人或社會,不期求任何物質回報。
C.    義務工作精神透過服務得以彰顯,而參與義務工作是不分年齡、性別、種族、信仰、能力或社會地位。

2. 義工權利
A.    了解服務的價值及成效
B.    選擇決定參與服務與否
C.    申請服務記錄證明
D.    獲得合適的工作指引、訓練及督導機會
E.    提供服務時得到安全的保障
F.    個人資料只用作與義務工作相關的用途

3. 義工責任和守則
A.    認識本慈善基金的宗旨及工作範圍,遵守本慈善基金規則。
B.    義工選擇服務時,必須認真衡量自己的時間、能力、興趣及條件是否符合服務的要求。
C.    義工須具備耐性並具責任心,有恆心履行服務承諾,盡力完成工作及堅守工作崗位。
D.    若答允提供服務而其後因事不能開始或完成該項服務,應預先通知有關機構及向服務負責人清楚交代。
E.    服務期間,避免與學員或服務對象有不必要的親密身體接觸。
F.    義工不應對服務對象的情況妄下判斷,並提供機構服務範圍以外的服務或建議
G.    義工在提供服務時,不應妄顧自身安全,作出危險的行為
H.    與學員及服務對象閒談時,避免談及損害個人自尊或易引起爭辯的敏感話題。
I.    如服務使用者向義工索取電話或地址,義工可鼓勵他們透過V慈善基金聯絡。
J.    義工須向服務負責人及服務對象負責,接受該負責人的督導。除預先與服務機構訂明的有關費用(如交通津貼等) 之外,義工應懇辭任何人給予的金錢、貴重禮物或酬勞。
K.    活動或服務期間,如義工表現未符合本慈善基金的要求或有不合理行為,本慈善基金有權隨時終止該義工的參與權利。
L.    凡義工年齡不足 18 歲者,須父母/監護人簽署同意書才可參與各項戶外活動,並須於父母/監護人同意書中列有緊急聯絡電話。為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該聯絡電話紀錄,將在活動/計劃完結後迅速銷毀。
M.    義工年齡不足6歲者,則須由父母/監護人或家中一名成年成員或父母/監護人指定的其他成年人陪同方可參加。
N.    義工須遵守香港法例,為服務使用者樹立良好榜樣。

4. 本會與義工的保障
本慈善基金義工事務小組代表將詳細講解活動內容及當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是否存有任何風險因素等。而本慈善基金在舉辦活動時,會因應活動性質、參與人數及活動要求,決定是否需要購置保險。如某活動已購置保險,則該活動的義工均納入受保範圍,並受該保險條款約束。活動義工如對保險事宜有疑問,可主動聯絡活動負責人,以取得更多相關資訊。

5. 義工獎勵制度
義工為本慈善基金服務的時數將被詳細記錄,並可在義工個別要求的情況下,為其核實社會福利署「義工運動」獎勵計劃的參與時數記錄。本慈善基金亦會向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及表現出色的義工給予嘉許,不定期舉辦各類型義工培訓及交流活動。有志加入V慈善基金的義工可到官方網站www.vfoundation.org.hk瀏覽最新活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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